政府智库·学界翘楚·行业尺度

Contemporary Culture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wenyansuo.com

本所章程

所长张智华

 当代文化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所的名称是:当代文化研究所(Contemporary Culture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简称 CCR ),以下简称:本研究所。
   第二条 本研究所是由文艺界、学术界人士及企事业单位、相关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所的宗旨是:政府智库、学界翘楚、行业尺度。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研究所的任务是:学术研究、课题开发、政策咨询、产业规划、综合培训、人才培养、项目合作、文化交流。
   第五条 依照有关规定,创建、维护本研究所官方网站“wenyansuo.com”,编发图书、刊物及通讯。
   第六条 维护本研究所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研究所实行研究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所的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所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所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文化发展研究,或热心支持文化发展研究工作;
   (五)履行研究员义务,按时交纳年费。
   第九条 申请研究员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研究员证》。
   第十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所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所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所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所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费;
   (五)向本研究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研究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研究所,并交回《研究员证》。研究员如果1年不交纳年费或不参加本研究所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员代表大会,研究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年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研究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研究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研究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研究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研究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所开展日常工作,对研究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研究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研究员代表大会;
   (四)向研究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研究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所的所长、执行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所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所长、副所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文化发展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所所长、执行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所所长、执行所长、副所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研究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研究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所所长为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所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所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年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研究员年费。本研究所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研究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研究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所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研究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所修改的章程,须在研究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所终止动议须经研究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所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所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所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3月12日第一次研究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所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